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16 点击: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细则

 

为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持续加强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开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深入挖掘、发现师生中的先进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学生创先争优,树立优良的学风、班风、校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选树青年学生身边的先进榜样鼓励师生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努力创新、积极实践,依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评选类别

第一条  本细则所涵盖评选范围主要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集体及个人。

先进集体评选包括:

三好班级(标兵)、优良学风班、学生工作先进集体等。

先进个人评选包括: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学习进步奖、优秀毕业生、先进学生工作者、优秀专(兼)职学生工作者(标兵)、优秀责任班导师、优秀创新创业指导教师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三好班级(标兵)评选条件

(一)班级组织健全,有一个团结向上、积极肯干、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威信的班级领导核心。全班学生能坚持开展理论学习,遵纪守法。评选周期内班级无各类违纪事件发生;

(二)班级同学学习勤奋。在学风建设中成绩突出,学习气氛浓厚,有良好的学风,全班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德育综合考评成绩评定等级良好率较高,班级干部平均学习成绩达到或超过全班平均学习成绩;

(三)班级同学积极参加文明校园建设,熟知校史、校情,踊跃参加各项建校爱校活动,积极践行校园文化理念,班级各寝室文明整洁,秩序良好,在学校、各学院文明寝室检查评比中成绩突出;

(四)班级同学积极上进,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能认真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关心国际、国家大事,具有国际化视野,能够扬正气、树新风,敢于批评、制止不良言行;

(五)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各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在社会实践及各类公益劳动中表现突出,学生课余生活丰富,积极参与第二课堂活动,各项工作得到好评;

(六)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综合素质、身心健康的主题班团会等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和文化素质教育活动,坚持晨读晨练;

(七)三好班级标兵在三好班级的基础上进行评选,是全校各班级中的表率。

第三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

(一)评选周期内班级无各种违纪事件,无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班级同学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全班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德育综合考评成绩评定等级良好率较高,全班同学体育达标率不低于90%,体育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三)班级干部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8分,能够围绕学风建设定期召开主题班团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风建设有良好收效;

(四)宿舍文明建设评比无不合格;

(五)班级同学能够在班委会的带领下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校情校史学习活动,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类校园文化品牌建设活动。

第四条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分院党政班子重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工作有计划,规章制度健全,落实效果好,每月能够通过会议研究学生工作;

(二)重视学生安全稳定工作,遇到突发事件时本学院学生主管领导能及时到场,及时做出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报告;

(三)分院学生辅导员专兼职配备合理,保证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和使用。能够深入学生工作一线,对辅导员的日常管理有制度、有检查;

(四)分院学生工作团队有完整的学习规划,能定期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能够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题研究,辅导员例会每月不少于两次,各项工作效果较上一评选周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五)基础性工作完成效果好,能定期分析学生思想状况,强抓学风建设,能结合学生和专业特点,开展日常性思想教育活动和专题教育活动;

(六)学生工作有创新、有突破。能够在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开展一定的特色活动,一院一品工作开展效果良好;

(七)分院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学校所安排的各项工作,学生对分院学生工作满意率高;

(八)团队成员廉洁自律,模范遵守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规定,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九)考评周期内没有出现重大学生工作事故和学生群发性事件。

第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违纪现象和行为,尊师爱校,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热爱劳动;

(二)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高于80分,德育综合考评成绩评定等级不低于良好,无不及格现象;

(三)身体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有较高的集体主义精神,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在班级中起表率作用;

(六)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靠近党组织,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成绩高于82分,德育综合考评成绩评定等级不低于良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三好学生中的表率。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参选学生必须是学校正式备案的校、院(系)、年级、班级学生干部;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重大事件中能够与各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三)履职担当,品德高尚,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考试、考查课程成绩高于80分,德育综合考评成绩评定等级不低于良好,评选周期内无不及格科目,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师生满意度较高,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效果良好;

(六)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在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靠近党组织,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成绩高于82分,德育综合考评成绩评定等级不低于良好,工作效果显著,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是优秀学生干部中的表率。

第七条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热心为同学、集体服务,热心于社会工作与社会活动,无违纪现象。被评为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学校社团活动的组织与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在学校文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组织者或参演人员;

(三)在校级运动会、群众性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组织者、运动员;

(四)在文明寝室和文明食堂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积极分子,树新风、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学生;

(五)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优秀组织者或在社会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八条  学习进步奖评选条件

(一)学习努力刻苦,能够直面学习中遇到的困难,敢于挑战自我;

(二)积极参加校、院两级组织开展的各类学风建设活动,考评周期内学习成绩较上一考评周期有大幅度提高,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提高20个名次;

(三)能够认真地进行自我总结,主动发现学习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符合实际的个人提高规划;

(四)考评周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二)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曾荣获各级各类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等)、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奖项;

(三)在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及毕业实习、论文和设计等项目中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或在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或拥有个人专利发明;或公开发表科研论文;

(四)对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我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贫困县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或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五)在校期间,有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或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学校和社会产生较大影响者,可直接授予该称号。

第十条  先进学生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此奖项仅在各分院学生工作副院长中评选;

(二)在评选周期内获得学生工作先进集体的分院副院长可授予此奖项。

第十一条  优秀专(兼)职学生工作者(标兵)评选条件

(一)优秀专(兼)职学生工作者在工作满两年及以上的学生工作者(含楼长)中评选,优秀专(兼)职学生工作者标兵,在优秀专(兼)职学生工作者基础上评选,是优秀专(兼)职学生工作者中的表率;

(二)爱国守法。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恪守学生辅导员职业守则。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三)敬业爱生。热爱辅导员工作,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献身教育事业、引领学生思想和服务学生成长为己任。能够按照“134123”校园文化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持续践行华德理念和华德精神,不计个人得失,乐于奉献。热忱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

(四)业绩突出。扎实推进小班管理工作,坚持每天深入一个小班。在学生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中踏实严谨,在所带班级扎实开展党团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心理健康教育、文明宿舍建设,对学生教育引导效果显著。评选周期内无重大工作失误,所带班级未发生因个人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五)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守师德操行,廉洁自律,生活、工作作风严谨,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六)创新工作。能根据学生思想、心理和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富有创新精神,注重研究学生工作理论,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积极探索新时期大学生特点和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有总结、有研究、有创新,有学生工作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优秀责任班导师评选条件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较强的组织观念,认真履行责任班导师工作职责,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经常与责任班学生、辅导员及任课教师交流沟通,定期指导责任班学生的学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

(三)认真做好责任班学风建设及学生学业、就业引导工作,主动指导学生开展各类专业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学习经验交流,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学业进步,在建设优良学风和班风方面成绩突出;

(四)遵循大学学习规律,密切关注学生发展,帮助学生进行素质拓展计划和职业生涯规划,着力提升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五)定期召开班会,主动与责任班学生交流,了解学生学业困难,并主动向所在院(系)反映问题,工作记录详实,工作效果显著;

(六)廉洁自律,模范遵守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规定,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优秀创新创业指导教师评选条件

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志愿团成员、专职负责创新创业工作的老师、负责创新创业联络工作的老师可参评该奖项。

(一)指导学生完成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项目;

(二)指导学生在创新创业竞赛中取得省级及以上奖项;

(三)指导学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专利;

(四)指导学生以第一作者,哈尔滨华德学院为第一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五)作为专职创新创业工作人员,做好学校各项创新创业工作的安排、组织与协调,至少一项创新创业工作在省内同类院校中排名前2位或两项创新创业工作在全省同类院校中排名前3位;

(六)作为创新创业工作联络员,在本单位和创新创业中心之间起到了良好的沟通作用;做好本单位领导和创新创业中心交办的创新创业工作;本单位的各项创新创业工作在全校所有院(部)排名在前2位。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十四条  本细则各奖项评选不设定具体比例,评选比例的划定主要参考考核周期内工作开展实际效果,具体参见相关年度考评工作通知中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各分院办公室具体负责按文件规定条件和比例,自下而上,实事求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均需成立专项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分院副院长任组长,评审小组由3-5人组成,具体负责校、院学生(工作)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集体和个人评选系列中,三好班级标兵、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由各学院提名推荐上报学生工作处,经全校联评,报学校批准;其他表彰经基层推选,由各学院提名,经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优秀专(兼)职学生工作者评选程序依次为:个人写出工作总结、所在分院(部门)评议、所在分院(部门)领导小组审核推荐、上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组织进行学生评议、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确定。

第十九条  优秀责任班导师评选程序依次为:个人写出工作总结、所在分院(部门)评议、所在分院(部门)领导小组审核推荐、上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后,召集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务处、学校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共同复核后报学校批准确定。考核结果要与责任班导师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挂钩(教师在晋升职称或在学校聘岗提拔中,必须有不少于两年的责任班导师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  优秀专(兼)职学生工作者标兵必须在优秀专(兼)职学生工作者基础上评选,各分院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推荐。需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报学校批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由学生工作处适时组织学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项评选工作会议,结合评选周期内日常考核结果、深入分院查看材料、听取述职报告、民主评议、投票等环节,综合评定后选出。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适时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并存入本人档案;为集体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参加黑龙江省和全国更高等级荣誉评比、培训活动的集体和个人应从学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中产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或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本评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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