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德学院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4-0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做好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发挥教育事业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体系,全面、及时收集学校教育事业规模结构、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师资队伍、财务资产、交流合作、社会服务、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依法、及时、准确完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任务,为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统计数据支持与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条 学校加强教育事业统计科学研究,健全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科学性。加强教育事业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四条 承担学校教育事业统计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制度,保证统计资料来源有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并妥善保存统计资料。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专兼职统计员,提供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六条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分析依据外,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工作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由理事长和党委书记任双组长,各条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职能部处负责人任组员,下设统计工作办公室,和统计监督办公室,分别与学校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八条 统计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学校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处进行数据填报和汇总;统计监督办公室负责数据采集过程及结果监督,保证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和数据真实准确,确保学校统计工作的精确性、科学性和全面性。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度;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收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资料,为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检查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发展状态评估提供依据;

(三)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服务学校战略管理和科学决策;

(四)组织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五)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等统计资料;

(七)负责组织统计员参加业务学习与培训,并进行业务指导;

(八)负责与教育事业统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九)统计监督办公室负责参与监督教育事业统计数据采集全过程,按有关要求核查过程材料、原始记录与最终上报数据是否一致。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是相关专项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填写、核实、汇总和上报与本部门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项统计报表,及时报送综合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辅助学校管理决策;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原始记录,做好本部门统计台账。

(四)督促、支持统计员学习掌握教育事业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支持统计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条 各部门统计员,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完成统计任务。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统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教育事业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规范管理统计资料。加强对本部门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执行台账管理制度,对各类统计报表的原始记录及时备案与归档。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

(三)科学分析统计资料。强化分析运用,及时分析、挖掘统计数据和资料,向所在部门和学校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恪守统计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统计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经学校授权,依法依规统一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学校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各部门作为业务工作专项统计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向归口管理部门上报业务性专项统计数据和资料,上报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向社会机构和个人发布、提供统计资料与统计数据。在需要使用办学数据时,应以学校年度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为依据,专项业务数据应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核准。统计工作办公室将就全校教育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统计信息,在学校内部资料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统计工作办公室定期向档案室移交有关统计数据、统计资料报表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上报、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对承担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职责落实不力的部门进行督办,对教育事业统计与数据资料发布等工作中的未认真履行职责、数据失实等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章  统计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统计工作基本流程如下:

(一)学校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统计工作办公室按各业务内容分解到各部门;

(二)各部门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统计工作办公室;

(三)统计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汇总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四)统计报表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理事长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开展数据核查工作;

(六)完成统计工作后,及时将统计资料提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统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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