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结合我校实行的奖学金制度和综合测评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培养学生既有坚实的知识基础、解决问题的实际本领、旺盛的创造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又具有爱国主义的热忱、共产主义理想和埋头苦干的精神,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
学生奖学金是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奖学金每学期评定、发放一次。
第三条 奖学金按下列等级评定,获奖金额、比例如下。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100元,按参评人数的0.1%评定;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按参评人数的3%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按参评人数的7%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按参评人数的10%评定;
学习进步奖每人每年300元,学习成绩在班级提高15个名次可参评。
第四条 获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凡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含满一学期),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本、专科学生有资格评选奖学金。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校纪校规,勇于向不良倾向做斗争,模范执行《大学生文明公约》、《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专业,刻苦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参加体育锻炼和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班级,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违反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不满一年者;
2.前一学期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3.综合测评受到白卡扣分累计3分者。
二、等级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前5%以内,考试、考查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二)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前10%以内,考试、考查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三)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前20%以内,考试、考查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四)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前30%以内,考试、考查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五)学习进步奖:考核平均成绩比前一次考核平均成绩提高15个名次。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学生工作处、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组成。具体工作由各学院按实施细则进行初评,并报学校审核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学校负责制定和修改奖学金评选办法,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学金评定工作。
二、由辅导员、班、团干部组成学生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后报各学院办公室,由各学院办公室审核并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并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审批。
三、奖学金评定工作要坚持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进行公示,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经查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评选资格,返回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