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教学、行政、后勤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对学校教学、行政、后勤部门做出的处理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教学、行政、后勤部门工作有意见的;
(四)对学校教学、行政、后勤部门管理人员工作作风不满的;
(五)检举、揭发学校教学、行政、后勤部门管理人员违纪、违法、失职行为的;
(六)其它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条 教职工申诉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教职工集体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1-3名代表到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教职工提出申诉时,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教职工应当遵守申诉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教学、行政、后勤部门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物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纪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
(一)学校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提出属于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事项;
(二)凡提出申诉的教职工应当认真填写《哈尔滨华德学院教职工申诉表》,并向申诉受理机构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证据;
(三)学校申诉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认真记录申诉内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教职工申诉。
(一)对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申诉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向申诉人做出答复或说明;
(二)对应当由学校有关教学、行政、后勤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申诉事项,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学校有关教学、行政、后勤部门办理;
(三)学校有关教学、行政、后勤部门接到申诉表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填写处理意见,通过学校申诉委员会答复给申诉人,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当向学校申诉委员会说明情况;
(四)对学校或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情况紧急的申诉事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主动报告学校,必要时通报上级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五)对学校职责权限以外的申诉事由,学校申诉委员会应当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六)申诉人和有关单位对学校教学、行政、后勤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应当遵守和执行;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示原办理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七)申诉人和有关单位对原学校教学、行政、后勤部门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天内请示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发布
(八)办理申诉的工作人员与申诉事项或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学校教学、行政、后勤部门及办理申诉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申诉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申诉人。
第六条 学校对申诉工作实行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申诉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给予奖励;
(二)申诉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学校发展或者对改进学校教学、行政、后勤部门工作,以及保护学校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学校给予奖励;
(三)学校教学、行政、后勤部门在申诉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学校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四)受理和办理申诉的工作人员,在申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申诉人妨碍申诉秩序的,申诉受理委员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哈尔滨华德学院教职工申诉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