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及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二条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我校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和学院的实际情况,设置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人,由主管教学、学位工作的副校长和资深教学专家担任,秘书长1 人,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委员会成员在具有高级职称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学院负责人中遴选,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党政联席会同意,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分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组成应在征求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由教务处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报教务处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五条 为保证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会的有效工作,凡无法正常承担工作的委员,应按产生委员会委员的正常程序调整。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委员调整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三)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四)审议申报学位授权学科点的有关工作。
(五)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批学士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三)提出建议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审查申报学位授权学科点材料。
(五)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事宜。
(六)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与布置的其它工作。
(七)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要求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学位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办法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委员会主席委托委员会副主席主持。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所在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后,代替其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进行投票表决做出重要决定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报委员会主席批准。对需听取委员意见的议题,应事先将有关材料发至每位委员。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审议结果,会议主席签字等。会后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议题及委员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以会委员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在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且不得在会下对其他委员施加影响。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特殊议题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列席参加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学校党政联席会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