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教育部党组提出的“十不准”,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
第二条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在人才引进、考核测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发展党员、招生、就业等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
第四条 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准坐收坐支;不准随意变更经费使用范围;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资管理规定。不准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违规操作,谋取私利。
第六条 恪守职业道德。不准在教学、学术活动、学生考试、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等管理和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
第七条 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准参加各种形式的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情集体研究决定,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利腐败。
第九条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省、自警、自律,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十条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做勤政廉政表率。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