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普通高校:
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27号)等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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