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9-0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认为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当并损害了学生本人的权益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名常务委员和4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资产经营处、公寓管理中心、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查意见报校务委员会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所在院系。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二)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不服的。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文件副本。申诉人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逾期,要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许可。同一案件以申诉一次为限。申诉申请书应当使用统一的表格,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及其它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充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当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秘书长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请学校法律顾问出席会议,提供法律咨询。申诉人所在院系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申诉人所在院系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做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查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的,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秘书处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二十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临时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复查会议中止,由该临时委员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第二十一条 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原处理部门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决定。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校务委员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秘书处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请人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公告等。

第二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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