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及范围
为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规范管理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促进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
二、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采用“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初审-学校终审”四级评审机制,让全体师生及时、详细了解国家奖助学金各项政策和评选程序,确保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专人专款专用:对国家奖助学金的款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学生,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组织机构
(一)校级组织机构
1.校级评审领导小组
以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二级学院学生发展中心主任为成员组成校级审评领导小组,总人数为奇数。
2.校级评审委员会
以学生工作处为牵头部门,各二级学院学生发展中心主任、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组成校级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为奇数。
(二)院级组织机构
1.院级评审领导小组
以二级学院院长为组长,学生发展中心主任、团总支书记、系主任为成员组成院级评审领导小组,总人数为奇数。
2.院级评审委员会
以二级学院学生发展中心、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系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等成员组成院级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为奇数。
(三)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小组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责任班导师为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总人数为奇数。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参评学生不得作为评议小组成员。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制度内容
(一)资助范围及标准
1.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奖励标准以每年资助政策为准。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奖励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奖励资助标准以每年资助政策为准。
3.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资助名额以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为准,资助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资助标准以每年资助政策为准。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以每年资助政策为准。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
1.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上学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未曾受过任何处分;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达90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需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
若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本年级本专业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则该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且获得过国际级、国家级奖项、申请某项专利、科研发明等,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证明材料,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
若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本年级本专业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2.突出表现说明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荣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获奖加分标准及成绩核算规则
(1)所获奖项须为学校重点关注的39项赛事奖项,具体奖项名称以学校教务处公布为准;
(2)按照奖项级别和获奖等级分别进行加分:国家级及以上5分、地区级4分、省级3分、市级2分、校级1分;特等奖5分、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
(3)综合成绩由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考评成绩组成,学习成绩占70%,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占30%;
(4)评选结果以总成绩为准,总成绩由综合成绩和获奖加分组成,综合成绩占70%,获奖加分占30%;
(5)若总成绩相同,则参考获奖情况决定排名,获奖级别和等级高的奖项数量多者排名靠前,若获奖级别和等级数量均一致,则以比赛的含金量为主。
4.其他要求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上学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未曾受过任何处分;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85以上),无不及格或补考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本年级本专业前30%;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活动。
2.其他要求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评审要求
1.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无违法违纪处分;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
2.其他要求
(1)生活铺张浪费,有高消费行为的学生不能参加评选;
(2)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监督与激励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需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需按月、足额发放给获助学生。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有违法行为或对学校声誉产生重大影响受到纪律处分,需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意见进行处理;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在各个方面积极表现,在评审后如出现任何违纪行为,将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各项奖、助学金。
(三)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监察审计处、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