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德学院大学生文明公约
校园文明
爱国旗,举目礼,升国旗时要肃立。
勤起早,练本领,问渠湖畔书声起。
尊师长,爱同学,校园礼让温情递。
上课时,脚步轻,走廊喧哗很无礼。
上下课,人流涌,先出后进有秩序。
雨雪天,进楼里,抖伞蹭鞋有规矩。
衣冠整,头容正,朴素大方显自信。
家环境,共维护,脚边纸屑要拣起。
校园中,勿吸烟,健康形象得体现。
强素质,塑形象,文明路上永争先。
课堂文明
教室里,座位多,合理安排勿占座。
课堂上,坐姿正,书本笔记身影行。
专心听,用心记,手机静音或关闭。
高跟鞋,细又响,勿将噪音带课堂。
用心想,勤练习,专业学懂又强技。
课桌椅,好伴侣,乱涂乱画不可取。
晚自习,多做题,良好环境来学习。
教室里,学习地,人走灯灭窗关闭。
图书馆文明
图书馆,声音低,学习气氛最浓郁。
借图书,要爱护,借阅归还应有序。
不折页,不撕书,公共资源重名誉。
自习室,讲卫生,垃圾纸屑不乱弃。
出入行,无恶语,文明制止最可取。
考场文明
勤温习,细复习,考场里面有底气。
早到场,证件齐,诚信考风自觉立。
多检查,莫着急,自信十足交卷去。
集会文明
讲文明,懂法律,正规集会方可去。
有来宾,要起立,掌声热烈笑容递。
不迟到,不早退,起哄倒掌不可取。
不喧哗,不拥挤,安静配合守秩序。
就餐文明
食堂里,重礼仪,打饭排队有效率。
不铺张,不浪费,节约才是硬道理。
碗和筷,按人取,多拿乱放失礼仪。
充饭卡,排好队,插队硬挤不合理。
饭餐后,收碗筷,自我服务风气立。
寝室文明
寝室里,净静齐,通风换气好身体。
室友间,要和谐,学风正气好话题。
不喧哗,不卧谈,保证晚间好休息。
遵规章,守制度,按时归寝安全倚。
公寓内,不吸烟,防火意识记心里。
结束语
在华德,有责任,同在校园做主人。
明使命,肩重任,全面发展待创新。
知荣辱,树新风,一线栋梁德行淳。
立大志,重践行,告别启峰叱风云。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是普通高校学生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是学生的最基本义务和要求。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实现培养信念坚定、道德高尚、知识全面、遵纪守法的合格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弘扬华德精神为荣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国家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服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服从集体利益;
3.认真践行哈尔滨华德学院“诚毅 求真”的校训,弘扬“大爱、责任、荣誉、合力、坚韧”的华德精神;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5.敢于并善于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二、以勤奋学习、求真务实、学业有成为目标
1.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勤奋向上。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2.课前20分钟即到教室做好上课的准备。按时参加“课前5分钟演讲”活动,演讲后静候老师。上课若迟到,应在教室外向老师行礼报告,得到任课教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
3.课上不接打手机或发送信息,不看课外书籍;
4.遵守图书馆和自习室管理规定。不破坏书刊,不抢占坐位;
5.入馆看书时,要尽量轻声细步,以免影响他人;
6.借阅图书时不要乱翻乱扔,保持原有摆放顺序;
7.不可替他人代占座位,也不要强占暂时离开的读者的座位;
8.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等课余活动,培养自己的多种能力,努力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三、以诚实守信、严于律己为人生信条
1.作业不抄袭,考试不作弊,作品不剽窃;
2.不拖欠学费,不拖欠他人借款;
3.不道听途说,不信谣传谣,为人处事做到尊重与宽容;
4.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不用非理性方式解决矛盾,自信、乐观、宽容、谦逊;
5.不传播政治谣言及书写、张贴、散发反动或影响稳定的大小字报、标语、广告、告示等宣传品;
6.不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罢课或破坏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7.文明使用互联网,不浏览、制作、传播不健康信息。
四、以明礼修身、团结友爱为做人准则
1.言谈文明,行为雅观,情趣高尚,态度和蔼,使用礼貌用语,不说粗话、脏话,不看低格调的书刊,不参加迷信活动,不迷恋网吧;
2.保持仪容整洁,举止端庄,朴素大方;不穿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不染特殊颜色头发;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态端正规范;
3.尊重教职工,见面主动问候,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老师或客人进教室、寝室要起立、让座,出入要请老师或客人先行;
4.进入办公室应先敲门或打招呼,经老师允许后方可入内。在未经许可时不得随意翻阅办公桌上的书刊、文件及相关办公资料;
5.教学楼内需主动靠右侧通行,雨天进入楼内需在门外抖伞;不在墙壁、课桌上乱写乱画,不涂抹改写通知板,不撕毁处分通报,不非法张贴大小字报;
6.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尊重他人人格和民族习惯;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不拉帮结伙,不搞同乡会;
7.骑自行车进出校门下车推行,不骑自行车载人。不翻越校园栏杆、围墙;
8.要珍惜时间。除节假日外,不玩扑克及各种棋类。任何时候不玩麻将,不参加赌博。
五、以爱护公物、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为荣
1.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2.珍惜水电资源,杜绝浪费;
3.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4.对课堂教具、设备等须倍加爱护,不要随便移动;爱护照明设备,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应随手关灯;
5.教室内移动桌椅要轻抬轻放,避免发出声音及损坏公物;
6.遵守教室及实验室管理规定,爱护实验设备;
7.食堂就餐时按需取筷,如不慎将筷子掉在地上须立刻拾起并送到餐具清洗间;
8.损坏公物时要做到主动按价赔偿。
六、以强健体魄、尊重生命、热爱生活为奋斗基础
1.积极参加晨练和课外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2.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
3.注意心理卫生,合理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自信与快乐,不做有损集体和他人的事;
4.增强安全意识,尊重自身和他人的生命,防止意外事故。
七、以严格遵守公共场合秩序、构建和谐校园为己任
1.自觉遵守校园内公共场合的秩序,不大声喧哗吵闹,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2.男女生之间要文明交往、举止得体。在公共场合不出现勾肩搭背、搂抱、亲吻、躺卧等行为;
3.出席会议要准时,不迟到,不无故缺席。自觉维护会场秩序,服从统一指挥,遵守会场纪律,尊重讲话人,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4.爱护校园公共设施,保持校园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贴乱画,不摘花折木;
5.不准在校园内流动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6.遵守就餐时间和就餐秩序,要自觉排队,不得插队和拥挤,不敲餐具和大声喧哗;
7.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有关人员的检查;
8.遵守公寓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按时归宿、就寝,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留宿校外人员,晚间迟归要主动进行登记;
9.公寓内严禁使用酒精炉、电炉、电热板、电褥子等电热设备,严禁点蜡烛、私接电源;
10.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火防盗。休息或外出时要关好门、窗,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询问、报告,确保公寓安全。
哈尔滨华德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积极培养、高效工作、优先发展,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校践行华德理念,弘扬华德精神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校实现办学目标,培养高级应用型优秀人才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二)主动学习、研究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三)定期开展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环境的变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充分利用学校配备在学生公寓的辅导员值班室,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
(六)进一步完善学生工作值班体系,实施校、院两级学生工作者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以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加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教育,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远大理想和更高的奋斗目标,使其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与时俱进,做具有“大爱、责任、荣誉、合力、坚韧”精神的华德人;
(二)组织实施思想道德教育,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与中国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和公民道德教育活动,弘扬和培育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三)积极开展引导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认真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积极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关注学生心理问题,认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六)落实好对生活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工作,积极帮助生活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七)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八)加强班级建设,以学风建班风,协调配合任课教师促进学风建设,积极开展班级争先创优活动,认真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各类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发挥学生班集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九)组织辅导员助理、班级干部,协调责任班导师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骨干共同做好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引导活动;
(十)协助或参与学生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组织的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十一)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十二)配合校、院各级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思想政治工作者及学生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每个院系均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辅导员。
第七条 各院系还应按班级配备责任班导师,实行“双覆盖”制。
第八条 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和学校的稳定;
(二)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
(三)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四)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大学期间曾担任校、院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或相关社会兼职。
第九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学生工作处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批下达总计划,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分配计划,并会同各院系一起组织选聘工作。
第十条 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须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各院系调动辅导员岗位须经学生工作处同意。新选留的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2年才能转到其它岗位。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新任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辅导员培训学习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0学时/人。每年安排10%左右的辅导员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和研修基地进行轮训。
第十二条 建立辅导员在国内外考察见习制度。学校每年组织辅导员以各种方式到其他院校学习交流。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更高层次的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对辅导员实行教师和管理干部身份的双重管理,辅导员可以同时进行专业技术职称、各级行政岗位评定。
第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高校教师资格培训。辅导员经培训合格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后,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任职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实现辅导员队伍专业化。
第十六条 在辅导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突出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注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和科研能力。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承担部分专业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时事政策教育、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心理健康教育、养成教育、就业指导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确定辅导员各级行政岗位,实现辅导员队伍职业化。辅导员岗位可根据业务能力与业绩不断提高相应待遇。辅导员待遇晋级实行工作年限和考核相结合。
第十八条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研讨活动、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考察见习和奖励等。
第十九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校要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对优秀的辅导员给予重点培养,在选拔中层干部时重视选拔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也可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向,向教学、管理、科研工作等岗位输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工作处与各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各院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每年单独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对其工作业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考核由学生工作处、人力资源部、所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其岗位聘任、奖惩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优秀辅导员评比制度。辅导员除参加学校优秀教师评选外,还可以参加学校定期开展的“哈尔滨华德学院优秀学生工作者”评选及上一级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一)考核一次不合格;
(二)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
(四)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五)不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六)其他有悖于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和上级文件为准。
哈尔滨华德学院责任班导师工作职责
教书育人是每一名教师的神圣职责。授课教师在教好自己的业务课程外,还应充分利用自己的教学优势,做好学生的学风建设引导工作,践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三全育人理念。
一、根据学校总体育人理念要求,任课教师要承担学生小班部分教育引导工作,称谓为“责任班导师”。
二、责任班导师所带班级为1至2个自然班,不足部分可由个别优秀机关干部补充。
三、责任班导师的工作内容
1.责任班导师在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同时,应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志向,培养良好的素质,形成刻苦钻研的学风。
2.对责任班级学生进行教育引导,了解学生的思想情况,重点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严谨、踏实的学风,督促学生完成学业,促进班风、学风建设,帮助和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学会自我管理,尽快适应大学学习方法。
3.分析小班学习成绩,尽快了解班级学习情况,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提高全面素质和能力的自觉性。特别是学习困难的学生,要对其重点帮助、督促,帮助他们树立学习信心,改变现有状况,降低考试不及格比例。鼓励优秀者更加全面发展。
4.及时向所在院系和学校教务部门反映学生对教学管理、课程安排、教学质量方面的意见、要求。
5.每周至少应与班级接触一次,每两周要与学生交流1至2次,可以通过课间交流、寝室访问、班干部交流、学生谈话等形式进行。记好工作日志。每学期初、学期末要分别提交一份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6.熟悉班级学生所学专业的社会需求,了解往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优秀毕业生的现状,以此教育学生努力学习。
四、责任班导师相关规定及考核
1.凡学校聘任的教师,在正式签订聘任书后,皆有接受安排作为责任班导师的义务。
2.责任班导师由各院系提名聘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责任班导师每次任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同一小班,在大学四年内责任班导师更换不得多于2人。
4.教师在晋升职称或在学校聘岗提拔中,必须有不少于2年的责任班导师经历(晋升正高职时不要求,此项规定从2010年开始执行)。
5.责任班导师的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共同制定,主要涉及学生与学校、院系的评价、班级学风、纪律的状况、学习成绩的变化、任课教师的反馈等方面。应强调可操作性、公正性。
6.根据工作业绩和效果,责任班导师每学年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优秀责任班导师”评选活动。在学校组织的“教学优秀奖”和“华德名师奖”评选中,责任班导师工作情况是必备条件之一。
哈尔滨华德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及省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学生心理调节能力,培养其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其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
1.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帮助大学生优化心理品质、提升心理素质,又要帮助大学生培养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2.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既开展面向全体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又要根据不同情况,开展个体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
3.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既要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又要组织大学生参加陶冶情操、磨练意志的课外文体活动,不断提高大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4.坚持教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
5.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又要为大学生办实事办好事。
6.坚持解决个别心理问题与解决共性心理问题相结合。既要解决学生个别心理问题,又要通过解决个别心理问题深入解决共性心理问题。
第二章 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四条 学校建立四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学院选派优秀的专兼职政治辅导员作为学院心理健康指导教师;各小班在自愿原则的指导下,评选出班级心理卫生联络员;学生公寓中各寝室指定心理联络员。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隶属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实施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发挥核心统领和指导协调作用。
1. 对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中、长期规划,制定每学期全校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通过课堂教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心理健康教育讲座等形式,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生命教育。
3.通过心理辅导、团体心理训练等形式培训学生心理调适技能,为学生提供维护心理健康和提高心理素质的方法。
4.开展大学生心理状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为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跟踪服务提供参考。
5.根据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群体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协调各学院各班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活动。
6.对辅导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业务培训。
7.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志愿服务性社团“心理协会”开展工作。
8.负责学校心理咨询室的管理、值班工作,通过个别咨询等形式为大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
9.对学生常见的轻微心理疾病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对有严重障碍的学生进行及时干预,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进一步的干预或转介治疗。
10.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交流工作。
各学院心理健康指导教师针对本学院学生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并及时发现其心理问题。
1.根据学校关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安排,做好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
2.经常深入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发现本班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上报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3.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辅导活动。
学生组织中的心理骨干既要当好学生心理健康的观察员,及时反馈学生中的心理问题,发挥好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作用,又要组织学生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氛围。班级及寝室心理卫生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1.积极配合学校、学院心理健康指导教师完成常规或专题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2.密切关注班级同学心理健康动态,如有同学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压力事件,及时向辅导员或心理咨询师汇报,以便采取及时的干预措施。
3.组织开展班级内部的心理健康主题活动、班级之间的交流活动等。
第五条 努力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由心理学专业教师、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者及心理健康学生骨干人员组成,建设一支以心理健康专职教师为主体,以辅导员为重要力量,以学生心理健康自我服务团体为必要补充的符合我校实际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梯队。广泛开展不同层面、不同分院间的工作经验交流,激发队伍的工作热情。
第六条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的培训。专职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我校师资培训计划,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特别是辅导员、责任班导师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其有关心理健康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并逐步建立培训机制和制度;按上级有关部门对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逐步使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人员达到持证上岗。
第三章 工作任务和内容
第七条 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1.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强化自我认识,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
2.帮助学生消除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八条 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学生认识自我,了解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2.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途径,使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使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自觉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4.解析心理异常现象,使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第四章 活动形式及要求
第九条 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要求
科学准确地把握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和内容,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和体系。
第十条 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1.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必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等。
2.强化全体教职员工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使命感。教师要自觉履行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教书育人职责,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中去,同时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或辅导。专职学生工作者、责任班导师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要采取个别咨询、团体辅导、心理行为训练、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4.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并通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氛围,陶冶学生的情操,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咨询人员要坚持保密性原则,个案记录及有关资料要妥善保存。来访者的资料不能当作社交谈话的话题;对来访者要热情、真诚、尊重、平等、耐心、接纳、理解,做到积极关注,从而建立良好咨访关系。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辅导人员开展工作应遵循如下准则。
1.如果来访者与一位咨询师已经建立咨访关系,未经此咨询师许可,其他咨询师不得与此来访者建立咨访关系。
2.咨询师必须在咨访关系建立之前或期间,告诉来访者对咨访关系产生影响的因素,及咨访关系建立应遵循的原则、程序等。
3.咨询师必须对团体辅导成员进行甄选。
4.咨询师如认为个人对来访者无能为力,应该立即中止咨访关系。
5.咨询师与来访者仅限于工作关系,对超出职责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第十三条 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1.来访者应是出于自愿、主动接受咨询。
2.来访者应积极配合咨询师的工作,以取得良好的咨询效果。
3.个别咨询每人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非咨询时间,一般不接受来访。
4.咨询过程中一般不更换咨询师,特殊情况下须经协商同意后方可转接。
第十四条 心理测验的要求
1.心理测验是心理咨询辅导的辅助手段,要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咨询师施测。
2.测验后要给予科学、谨慎的解释。
3.测验结果要妥善保管,不准向外泄漏。
第十五条 对档案管理的要求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学年初,要对新生设立健全的心理档案。心理档案应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心理健康测量结果、个人联系方式等。档案要实行专人、分档管理,并确保其保密性。日常的咨询情况,要及时补充到档案中。心理档案只能作为咨询师、辅导员开展辅导活动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开。特殊情况若确需对外提供时,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由学校给予固定编制。学生工作处负责建设一支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专兼职人员可以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应列为公共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心理咨询专兼职工作人员讲授心理健康课、培训课和专题讲座等,计入教学工作量。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聘任学生从事有关心理咨询的工作,可从勤工助学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兼职人员按照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得到相应的报酬。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该项经费列入学生工作经费年度预算。按照分步建设原则,逐步添置办公设备,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教育手段。
第十九条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制度,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可享有培训学习、研讨、交流、使用资料信息的权利。
第二十条 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中违反以上规定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可予以解聘;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用工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于学校、大学生形象和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助学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的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协调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助学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向校长和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负责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负责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各院系设立勤工助学负责教师,负责院系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调配。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负责对在岗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工作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置,由用人部门填写《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向学校领导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送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人需每学期申请一次,由用人部门在每学期的第十六周填写《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用人申请表》,申请下一学期的用工人员。
第十三条 临时岗位由用人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助学中心提出申请,内容包括上岗人数、具体工作及工作性质、岗位要求、上岗时间和工作薪金等,必须提前3天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接到申请后,根据用人单位申请岗位的要求从在助学中心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挑选合适人员给予及时安排。
第十五条 上岗人员条件
1.凡在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2.具有吃苦耐劳、务实创新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3.本专业学习合格,有较多的课余精力投入到岗位工作之中。
4.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社交能力,能够以饱满的热情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
5.具有较强的纪律性,能切实执行学校的各项规定,全力以赴地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符合资格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第十七周到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办公室领取《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各院系辅导员老师根据学生具体情况,认真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助学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上岗人员管理
1.上岗人员必须明确所从事工作的性质、要求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上岗人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3.上岗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尽职尽责,有事要提前向所在岗位负责的老师请假。
4.上岗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将岗位转让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5.为保证上岗人员有充分的学习时间,上岗人员每周工作量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量不得超40小时。与此同时,固定岗位月工作量不得小于28小时。
6.由于校内固定岗位有限,除临时岗位外,每人只能申请一个固定岗位,不得重岗。
7.在岗的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学的资格。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及格;工作责任心差,达不到岗位的基本要求;无故不上岗,不服从领导;未经批准,随意将岗位转让他人。
第十八条 对于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实行用人部门和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双考核制度。用人部门定期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检查并填写《哈尔滨华德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每月3日报助学中心;助学中心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得少于4次。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报酬由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根据学校领导批复的申请和用人部门报送的《哈尔滨华德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按月核算报酬,报学校领导审批发放。经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发放当月报酬;有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扣发当月报酬的10-30%。
第二十条 设岗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上岗学生的报酬额。因工作量加大的原因需增加报酬额的,需事先征得学校领导的同意,并将批复报至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数根据岗位劳动量确定,每月最多不超过300元。对于一些临时工作,依工作性质的不同,按3元/小时、5元/小时或20元/天设档。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哈尔滨华德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2: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录用表
3: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
4:哈尔滨华德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
5:哈尔滨华德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及工资表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工作例会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沟通,提高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做到学生工作会议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会议
每单周周二下午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召集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和团总支书记工作例会,总结上两周我校学生工作情况,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及布置下两周学生工作要点。
二、学生工作处、团委工作例会
每月第四周学生工作处组织召开处内工作例会,各项工作负责人汇报近期工作情况,并就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三、各院系学生工作例会
各院系每周召开一次学生工作例会,会议主要内容为总结上周工作,讨论本周工作要点,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各院系学生工作例会重在交流工作,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议由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组织,本院系全体辅导员参加。会议记录将作为学生工作考评参考资料。
四、学生工作专题例会
专题例会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组织,根据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通过校、院专项工作负责人员之间的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具体会议安排由学工处、团委各专项工作负责人组织。
五、辅导员培训会
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的辅导员培训会,由学生工作处聘请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资深教师、专家为全体学生工作者做讲座,通过培训交流,提高我校学生工作者的自身素质。
要求:各例会执行严格的考勤及记录制度,学生工作处将检查考勤及会议记录情况。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者,由各例会负责领导批准,并由当班会议记录人做好记录。各种例会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取消本学年辅导员考核评优资格。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及我省黑教学[2009]78号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降低心理危机事件发生率,有效应对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更好地帮助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心理危机”特指因严重心理困扰或精神疾病可能导致的自伤、自杀或伤及他人的心理状态和危害可能;“心理危机事件”特指因心理危机导致的相关负性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包括针对心理危机开展的筛查、相关教育、相关制度建设;有效缓解学生心理危机状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避免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妥善处理心理危机事件善后事宜;对不能走出危机状态的学生给予心理帮助、必要的治疗,或做出规避压力环境或危机的相关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总务处、卫生所相关工作人员,办公室设于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建立“心理危机干预三级工作网络”。一级为指挥决策层,即学校学生心理健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推进和保障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相关政策、部署工作、指导协调、重大问题决策等;二级为一线工作层,即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及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其主要职责为分别从心理专业和行政工作角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三级为学生骨干,即学生班级心理卫生联络员和寝室心理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是从心理视角关注同学、适度开展营造和谐关爱氛围的心理专题活动,发现同学中的心理问题和危机苗头,遇有危机苗头及时上报,在危机事件处理中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第五条 设立学生心理社团——心理协会。倡导学生关注心理健康、关爱生命,支持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设立班级心理健康联络员和寝室心理联络员,积极营造和谐氛围,协助学校、各学院及时发现危机苗头和处理危机事件。
第三章 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流程
第六条 危机干预工作的基本流程是危机对象的筛查、危机对象的跟踪管理与心理辅导、危机苗头的发现与确认、危机干预的具体实施、危机事件的善后处理。
第七条 危机对象的筛查。在新生入学后利用专业心理量表普遍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每学期由各学院辅导员通过访谈对所带学生进行一次补充筛查。对普查或补充筛查中发现的心理问题严重、有自杀倾向或精神疾病的学生,要及时通报院系领导并建立危机预警对象的《重点关注学生档案》。
第八条 危机对象的跟踪管理与心理辅导。对于筛查出来的危机对象,所在院系要重点关注,危机对象学习生活重大变故及时掌握并记录在案,院系注意为其营造关心友爱的学习生活氛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或具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九条 危机苗头的发现与确认。当接到心理危机报告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当事人的心理危机程度进行评估或对精神疾病情况进行诊断,提出心理危机干预的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决策。对于即将或正在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院系等相关单位领导应在接到通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危机干预工作,同时对危机起因、发展、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危机干预的具体实施。包括果断采取技术、行政或物质措施阻止危险发生、对心理危机者进行紧急疏导、调动社会支持系统配合工作、对危机事件现场进行有关处置等。对危机事件的具体干预过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始终亲自指挥和协调。
第十一条 危机事件的善后处理。包括家属接待与疏导、指定专人对校内外通报相关情况、对相关学生开展心理疏导等。
第四章 心理危机干预预警对象
第十二条 例行筛查确定的重点关注学生及具备下列表现或症状的学生均列为危机预警对象。
1.已知精神障碍或有明显精神障碍迹象者,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
2.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包括有过自杀的议论、记叙,有过自杀行为,亲友中有自杀者或自杀未遂者;
3.存在严重心理困扰者,情绪持续低落,严重失眠,有严重罪恶感或自责感,有明显的人格缺陷者;
4.处在重大负性冲击事件之中,面临退学、重大疾病、就业无望、重要亲人突然故去、失恋、发生人际冲突等无法应对,因此情绪受到严重困扰者;
5.发生明显反常行为者,无故突然改变日常言行习惯或出现语言逻辑混乱,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异常出现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情绪冲动低落。
第十三条 对列为危机预警对象的学生及时进行危机评估,确定危机的危险程度。评估内容包括
1.家庭关系情况。是否单亲、离异或再婚家庭,父母关系、职业与人格状况,当事学生与父母的情感关系等;
2.家族疾病史情况。父母及其他重要亲人有无精神病史、自杀史或其它重大疾病史;
3.当事学生的心身情况。以往有无重大人生挫折,有无身体疾病、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及其患有疾病的程度;
4.负性事件的冲击强度。负性事件本身的冲击强度及当事学生认知行为模式等个人特质所具有的承受能力;
5.解除或缩小危机源的客观渠道。疾病是否能治愈,问题是否能解决,难关是否能渡过等;
6.社会支持系统情况。有无依赖的亲人、朋友,有无良好的师生关系等。
第十四条 对经评估列为高危预警对象的学生,院系要高度关注并落实一名或多名学生骨干,明确具体任务,在辅导员及专职心理教师的指导下给予当事学生必要的帮助或看护。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对危机对象主要问题属心理障碍者,应有专人对其进行心理咨询,对心理障碍严重或难以确定心理疾病还是精神疾病者及时转介到高水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断或诊治。
第十六条 对经诊断患有抑郁症的学生,要以高水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及其药物治疗为主,专职学生工作干部及心理教师要教育和引导学生尊重科学,坚持遵医嘱治疗等。对病情严重,必须摆脱压力环境者,可视情况做休、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对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发作者应及时送高水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遵医嘱治疗,短时间内不能临床治愈者应做因病休学处理。
第十八条 对尚未经心理疾病或精神病诊断,发生心理行为失常而危及他人安全或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或学校秩序的学生,及时派人看护、送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治。
第十九条 对列为高危预警对象的学生以妥善的方式与家长沟通,以征得家长的配合、获得更多的有利预防危机或治愈疾病的信息;对患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其他情感性精神障碍的学生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建议家长到学校协商配合治疗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对确知有实施自杀企图或行为的学生应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安排不少于3人的监护组,实施24小时监护,确保当事学生生命安全;及时通知家长到校。
2.采取各种保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寝室、事件现场等地各的种不安全因素;若危机正在发生,保卫处、校医院应及时赶到现场负责现场秩序和救护工作。
3.对属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发作者立即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治;对属于心理困扰身处危险境地者,及时选派专职心理教师或有相关经验人员前往劝慰。
4.危险情境解除后,分别视情况送专业医院治疗或做休、退学处理。
第六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一条 对因精神疾病或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学校对其休学期间的治疗和调整给予必要的指导;申请复学时,要着眼于学生长远健康,认真审核康复证明,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院系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辅导员应特别关注其学习生活,要安排班级、寝室心理卫生联络员以妥善的方式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遇有情况及时向院系领导和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院系提供的情况,及时为学生开展心理辅导或咨询服务。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及报告制度。
1.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重点关注学生档案和危机对象档案;
2.建立明确的危机报告制度和顺畅的报告渠道;
3.设立心理咨询热线电话,心理咨询热线要承担起心理危机干预热线的职责;
4.心理危机事件终止或发生后及时填报《黑龙江省高校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制度。
1.积极参加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基地每年开展的心理危机干预骨干教师培训;参加不定期开展的心理危机干预技术研讨和工作交流。
2.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至少对本校专职学生工作干部、辅导员、学生心理工作骨干、公寓管理人员等开展一次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对广大学生切实开展生命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点精神疾病通报制度。
对于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其他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学生患者,及时通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依严格的工作程序通报有关校领导,并给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心理危机事件不是仅凭主观工作努力就可以避免的,但是,因主观不作为而导致的心理危机事件,视情况将对主管领导或当事人追究责任。
1.因工作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利而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将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2.接到危机报告没有及时上报或没有布置干预工作而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因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不配合工作或不及时到达现场等原因延误干预时机而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机构、个人联络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