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哈尔滨华德学院学术发展,努力实现我校“民办应用型本科名校”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哈尔滨华德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的最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学校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规划和建设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的学术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15—21人,秘书长一人,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委员调整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校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要考虑到学院的代表面和学科的分布面。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学术机构,如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各类学术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授权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方面的学术问题。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秘书组,人员可由教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咨询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与发展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发展等规划;
(二)参与制定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全校性的学术活动;
(三)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各类教学与科研成果;
(四)评议和向校外学术组织推荐学校的优秀人才;
(五)根据需要对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及校内项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评议;
(六)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委员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校工作。委员并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评议与委员个人或与个人相关事宜时,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的;
(三)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需要替换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增补人选,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每年不得少于2次。如因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允许少数人保留个人意见。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情况扩散出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