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如因病、入伍等原因无法办理入学者,可在新生报到前两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二条 新生在报到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复查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2.由教务处和学院负责复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3.由学工处和学院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复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对患有不宜入学疾病的同学,若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可办理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需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诊断书办理入学。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学号。学生学号唯一且不作改动。
第四条 无欠费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无故两周未办理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标准学制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本科四年,专科三年)。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二年(含休学)。学生在学制年限内应办理注册。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应按所在专业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将根据学业完成情况予以肄业或结业。
第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国防教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档案。
毕业成绩单应将所有考核成绩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填写。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时,其考核成绩须按学期分别记入成绩单。毕业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九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评分和记载(以百分制评分时,60分及60分以上记载为合格),也可用百分制评分和记载。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金工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验、 军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对其中某些实践教学环节也可按合格、不合格记成绩。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
五级分制 百分制
优秀 95分
良好 85分
中等 75分
及格 65分
不及格 50分
学生如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补考。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在毕业前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补考。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将予以标注。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予安排补考,可另行选修。
第十条 学生如果没有完成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考试,本课程成绩及学分均按“0”分记,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并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一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申请复查试卷。对于期末考试成绩,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第一周之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住院或特殊事故等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于考前3天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持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和意外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办理缓考的同学可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一起考试。学院办公室将缓考名单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如成绩通过,缓考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卷面成绩-60)* 0.5+60。
未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学院主管院长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经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研组开设的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的残疾学生,可以免修体育课。
第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及学分均以“0”分记载。在登记成绩及学分时分别注明“作弊”、“违纪”并取消补考资格,待解除处分后,可申请补考。根据违纪情节严重程度,按《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家长。
对于无故旷考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给予警示教育。成绩及学分以“0”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五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包括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具体细则和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各学院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
第四节 转学
第十六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1.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2.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的原则;
3.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学至其他同类高校:
1.学生确有专长,并经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考核证实,转学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者,经学校及上级部门批准可转入相关学校学习;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十八条 下列学生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提供的材料: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学生到学校档案室开具《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并用印(一式五份);
3.学院开具的《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4.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以及考核合格证明;
5.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6.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的证明材料;
7.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
8.跨省转学者,需同时提供拟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要求的其它材料;
9.提供黑龙江省教育厅需要的其他材料;
10.满足转学条件,且材料齐全者,可于每年五月、十一月报教务处学籍科申请转学,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相关文件、材料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办理转学手续,待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转学方可生效。
第五节 转专业
第二十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则与程序;
2.做到政策透明、过程透明、结果透明。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基本条件(结合学校教学资源情况,学习满一年):
1.学生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确有专长,或对转入专业确有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专长和兴趣;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休学创业或退伍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
在校期间有纪律处分者;
考试无原因旷考者;
经考核不适合到拟转专业学习者;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已申请过转专业者; *包括以前申请过未批的,和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 工作流程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学院根据学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学生类别等进行认真的审核,转入学院对学生的专业进行考核;
2.转出学院将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材料报教务处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公示。
3.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相关文件,材料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办理转专业手续,待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转专业方可生效,并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将按新的专业名称发放。
第六节 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伤、因病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者,准予休学。因参军入伍的学生,提供入伍证明或入伍通知书,准予保留学籍。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学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者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八年。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但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成绩予以记载。
1.拟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办公室填写《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书。因事休学需提交相应的证明,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2.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听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6.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节 复学
第二十六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在接到学院办公室批准返校复查通知后,方可来校。到校后由教务处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退伍学生应持退伍证或相关退伍证明申请复学。
2.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复学的学生,由学院办公室填写《复学申请书》,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签字后,附学生本人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书(因病休学复学)或有关证明(复学)报教务处批准。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院或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学院或专业的相应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学院或专业学习。
3.学校应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复查。如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报请学校批准,取消复学资格。
4.对于休学期满或退伍超过两年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予退学。
第八节 延长学习年限及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习有困难,不能正常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学习,或未通过考核,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延长学习年限,或者给予退学的处理。
1.学生考试课、考查课不合格者,可以参加补考。但一学期考试、考查课不及格之和达到或超过六门者,将不予补考;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和以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六门及以上者,也不予补考。凡出现上述情况的学生,应直接延长学习年限转到下一年级学习。到下一年级学习时,可以参加下年级正常考试、考查。已通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也可以重修,获得新的成绩)。转为下一年级后仍存的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的申请。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因休学、延长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者;
(2)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6)学生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自己申请退学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书),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并经主管校长批准,然后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2.由学校决定退学时,需由所在学院办公室填写《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籍处理登记表》,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成绩单、学生本人意见等)报教务处复核同意,再转呈主管校长批准。然后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办理离校手续。
3.办理退学手续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与家长取得联系。
4.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5.申请退学的学生,其学费退还事宜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省内相应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起申述。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的学生不予办理复学。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对具有学籍,并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哈尔滨华德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哈尔滨华德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的本科毕业生,经审核批准可按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的文件要求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有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的学生,予以结业。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的期间内通过考核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对达到毕业和学位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证书上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毕业生电子注册和学位授予的上报工作,均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进行。学校不受理超过学习最长年限学生的毕业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为肄业生,学校根据其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结业证、学位证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一经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节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学籍管理办法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并于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学籍管理办法进行解释。
201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