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保证工程项目与采购物资的质量,维护学校利益,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院设置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一、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副职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院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审查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审定学院参加采购评标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成员;
(四)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设在校办公室,负责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有:
1.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报批采购方式;
3.审查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与中标信息;
4.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各类招标合同的文本内容;
5.签订归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商务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情况;
6.负责归口范围内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7.负责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情况等工作。
8.完成招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
主要职责有:
1.负责招标所需技术参数的拟定与技术释疑;
2.项目承办单位可推荐投标人;
3.负责采购项目技术协议的洽谈、审查与签订,并负责合同履行;
4.负责组织中标货物的验收工作;
5.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招标组织单位职责:
(一)负责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二)组织审查投标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四)设立如下招标组织单位:
1.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网络工程等仪器设备、家具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和招标。
2.基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承包合同中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等)项目的招标由基建处按照政府规定与相关政策负责审批与组织实施。
3.学校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水电暖材料及计量表具、炊饮机械、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等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4.教材的采购招标由教务处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图书的采购招标由院图书馆负责组织实施。
6.医疗药品的采购招标由院卫生所负责组织实施。
7.其他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本办法未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
9.本办法未约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评标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关专业的副高职称及其以上的专家组成,负责向招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专家名单由各单位推荐,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履行其职责。
四、开标前,各招标组织单位要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三至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招标组织单位负责人、招标项目具体负责人以及技术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评标、谈判并最终形成中标结论。
第三章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凡使用学院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论金额大小,应当编制采购预算,报学院领导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方式执行;集中协议供货与询价采购要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经学院批准采用协议供货的货物,同类货物批量采购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时,要由学院组织采用邀请招标或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招标;
(二)经学院批准分散询价采购的货物,同类货物批量采购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时,要由学院组织采用邀请招标或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招标;
(三)其他招标项目及金额,经学院批准分散询价采购的货物,根据如何有利于学院利益的原则,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采购额在2万元以下时,可直接进行询价采购。但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家电等货物要由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单位供货。
第九条其他资金采购限额执行以下标准:
(一)基本建设项目: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装修工程、室外水电管网工程、拆迁工程等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
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或邀请等招标采购方式。
(二)货物类:指一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大宗物资以及交通工具中的公务用车等。
1. 一次批量采购额在2万元以上的(含单位价值1万元)采用公开或邀请等招标方式采购;
2.一次批量采购额在2万元以下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根据如何有利于学院的利益,确定采购方式;
(三)家具类:指一次批量购买教学、科研用家具类货物。
1.采购家具批量(或单件)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2.采购家具批量(或单件)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院的利益,确定采购方式;
(四)图书类:指一次批量购买教学、科研用图书类。
1.图书类批量购置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或邀请等招标采购方式;
2.图书类批量购置总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院的利益,确定采购方式;
(五)教材类:指批量采购学生用教材类。
1.教材类批量购置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或邀请等招标采购方式;
2.教材类批量购置总金额在5以下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院或学生的利益,确定采购方式;
(六)后勤保障类:指学校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水电暖材料及计量表具、炊饮机械、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等项目。
1.投资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或邀请等招标采购方式;
2.投资额在2万元以下的采用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
(七)医疗药品的采购,采用竞价办法确定医药用品供货商。
第十条教育部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由招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厂商共同进行商务谈判采取特殊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机密或安全的;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采用单一货源采购方式;
(二)对学院在短期内已经完成的招标进行续标(不重新组织招标,仍按照本办法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三)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十二条货物的采购由校办公室会同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招标与投标
第十三条招标进行的条件:
(一)招标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招标书经使用部门与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加盖学院公章后方可向外发布;
(三)招标应确定相应资金并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
凡不能满足以上任意一条者,招标应改期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的招标主要采用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一货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院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货物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和
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要在学院校办公室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完成此项工程和供货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三个,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技术参数提出质疑时间等;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要求、评标标准以及合同样本的主要条款;
(三)投标文件格式附表。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的内容。
第二十条招标组织单位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保留有修改、澄清或者解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或者解释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方应标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
(四)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按无效标书处理。
第二十三条投标方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进
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如投标地点有变动,招标人人提前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开标前,要确定评标专家组成员,该成员在开标前要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开招标投标方不得少于三家,如少于三家,应予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请示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变更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开标时间截止后,监标人宣读招标纪律,由纪委办公室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开封唱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时,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各负其责:
(一)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整个招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有无违纪情况;同时负责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业绩等情况;
(二)财务处负责投标报价的审核;
(三)校办公室负责监督整个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与招标文件要求;
(四)使用单位主要负责各投标人的应标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如有疑问需进行技术答疑;
(五)专家组(专业技术人员)成员主要负责审查投标文件的技术与商务部分的应答,如有疑问需进行技术答疑,并对评标结论负责。
第二十九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在评标报告上签署意见及签名。
第三十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得透露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评标过程应由纪委办公室填写《开标、评标和定标情况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招标结束,中标结果要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对应媒体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中标方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七日后,与招标方进行合同签订事宜。如30日内中标方未与招标方联系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方有权变更中标结果。
第三十四条招标采购合同分技术合同与商务合同两部分,使用单位进行技术合同的签署,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商务合同的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做出更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商所做的其他承诺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如发生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解决。
第三十五条财务处根据签署的有效合同付款;对于工程项目需要送审计部门审计的,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付款。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纪委办公室依照相关的法规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依法对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违纪违规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业务部门负责人、招标采购及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行为的;
(二)将必须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签订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院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业务部门或采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终止合同执行、赔偿学校损失、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院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延迟30天后交货的;
(二)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在质保期间,未按规定实行售后服务要求的。
第四十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担任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十一条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扰乱招标投标活动事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与招标有关的全部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意见、结果、报告、合同等,在招标项目合同履行终结后,由招标组织单位负责整理后交学院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